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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称《准则》)从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出发,深刻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鲜经验,明确提出“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这既体现了继承性,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应当看到,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淡薄,认为请示报告是可有可无的小事,在处理一些应该由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或者在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重要决定时,往往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准则》着重从责任主体、报告对象、内容范围以及特殊要求等方面,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责任主体和报告对象上,《准则》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在内容范围上,《准则》从3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包括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在特殊要求上,《准则》明确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此外,《准则》还对地方党组织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